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,促使我院社团不断向高层次、高品位方向发展,根据《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,在校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。学院鼓励学生在各级党团组织领导下成立各类社团,并积极参与社团活动。但学生不得组织跨院校学生社团,不得组织“同乡会”之类的组织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必须遵守《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。
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:
(一)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
(二)围绕学院教学工作中心,结合社团自身特点,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,服务和凝聚学生。
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院党委委托院团委代管。学生社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。
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缴纳、接受奖励或赞助、有偿服务以及学院第二课堂的相关经费。经费筹措和使用应做到收缴合理,使用公开。
第七条 学生社团经申请批准成立后,方可开展活动。未经批准,一律不得成立社团,已经成立的应立即停止活动并解散。
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日韩欧美福利视频_黑人巨大人精品欧美三区_欧美成人另类人妖_欧美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_欧美一区二区三区性视频_日韩精品欧美视频_性欧美极品xxxx欧美一区二区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。
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
第九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,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、社会服务及兴趣爱好等类别进行申请。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。
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,必须经系团总支审核、院团委批准。
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,发起人各方面的素质表现较好,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自我管理组织机构;
(三)有固定的管理部门和思想业务素质较强的指导教师;
(四)有规范的章程;
(五)经费有正当渠道解决。
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:
(一)筹备申请书;
(二)章程草案;
(三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;
(四)指导教师和基本情况。
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:
(一)名称。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反校园文明风尚,并且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;
(二)学生社团类别;
(三)社团宗旨、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;
(四)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(五)管理制度、组织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;
(六)财务管理、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原则;
(七)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的程序;
(八)章程的修改程序;
(九)社团终止的程序;
(十)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四条 院团委应当自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文件之日起15日内,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。
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,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7日内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内部组织管理机构,再向院团委提出成立申请。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,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。
第十五条 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成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。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。
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立社团:
(一)社团宗旨、活动内容和范围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;
(二)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
(三)院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,没有必要再成立的;
(四)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。
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
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院、系二级监督管理。院级社团由院团委直接监督管理;系级社团由系团总支负责监督管理,并报院团委备案。
第十八条 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:
(一)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;
(二)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或违反其章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;
(三)负责学生社团的变更、注销的登记和备案。
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学期检查,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。各社团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一学期来本社团成员变动,负责人更迭,会员费及其他社团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,场地设备等财物现状,活动现状及下一学期活动计划。
学期检查不合格的社团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、暂停活动、直至解散等处理意见。
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和刊物一律不刻印章。如到校外联系工作,可用院团委介绍信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,必须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。
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、报告会等活动,应提前一周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具体报告以下内容:
(1)举办讲座、报告会等的主题、名称、参加该次活动的对象范围;
(2)邀请对象基本情况(包括工作单位、职称职务、政治面貌等),所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或参加活动的主要内容。
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
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原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在7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学生社团修改章程,应当在7日内报监督管理部门核准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
(1)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的;
(2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(3)分立、合并的;
(4)社团被责令解散的;
(5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院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,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。
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罚制度
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,评选若干优秀社团、重点扶植社团。评估工作与优秀团员等评比工作同期进行。
第二十七条 院、系社团监督管理部门每学年先对其所管辖的学生社团进行初评,再上报汇总至院团委进行综合评比。
第二十八条 优秀社团等相关评比细则另行制订。
第二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管理系列,成绩突出者可直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。
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,进行整改:
(1)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;
(2)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;
(3)财务制度混乱;
(4)社团有严重违纪行为;
(5)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;
(6)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社团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:
(1)社团活动违反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;
(2)背弃社团宗旨,情节恶劣的;
(3)经整改后,仍未见效的;
(4)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